朱家角镇开展大型控烟宣传活动 3月4日,结合一年一度的学雷锋日,朱家角镇爱卫办在朱家角镇银杏树广场举行了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实施1周年大型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摆放了10块控烟宣传展板,吸引许多居民驻足观看,了解吸烟的危害、戒烟的好处等知识;向居民发放了青浦区贯彻实施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一周年的宣传折页和其他宣传品,共计发放800余份。同时,镇爱卫办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同为居民们提供了量血压、体重等便民服务,并提供健康咨询,累计服务人数达500余人。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自3月1日起施行 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于2009年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十三届十五次会议通过,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本市的控烟场所分为室内外全面禁烟、室内禁烟、区域禁烟、临时禁烟等几大类。其中托儿所、幼儿园、中小学及少年宫、青少年活动中心,妇幼保健院(所)、儿童医院、儿童福利院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实行全面禁止吸烟;图书馆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展览馆、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等场所实行室内禁烟;此外,公共汽车和电车、出租汽车、轨道交通车辆、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、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,各类医院,国家机关的会议室,公用事业、金融机构、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,电梯及其等候区域,网吧等也都被列入了禁烟场所,实行室内禁烟。
《条例》规定了机场、铁路客运站、港口客运站、歌舞厅、游艺厅、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,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,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,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。《条例》还规定如果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控烟职责的,由有关监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于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。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,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,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;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