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、王某、李某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牟利一案,分别判处陈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并各处罚金35000元。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劳某、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8个月,并处罚。据介绍,陈某、王某、李某均系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农民。2010年8月开始,陈某等三人伙同他人多次在一个名叫“光头山”的山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,盗掘面积高达60余平方米,后仅仅以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周某等人,获利60000余元。同年12月,当地警方获悉线索后展开侦查。
今年1月,民警从购买者周某家中提取不规则石板52板,其中有动物图案石板11块;2月在购买者劳某家提取不规则石板36板,其中有动物图案石板共11块。经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查获石板进行鉴定证实为化石,分为云南龙鱼、贵州中华真颚鱼两类,化石生存时代为中三叠世安尼阶,距今2.459-2.37亿年。文章转自:http://society.yunnan.cn/html/2011-07/22/content_1735641.htm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