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客旅途发生事故,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,于是双方打起了官司,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,昨日,双方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簿公堂。深圳商报早在去年曾就此事进行报道(详见2010年1月4日B4版《旅途翻车游客状告旅行社 三年未获任何赔偿》)。2007年,深圳福田中学老师王先生与同事一行14人,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团队前往四川稻城旅游,组织这次旅游的是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罗湖营业部。2007年7月19日,14人所在的旅行团返回成都途中,车辆行驶至雅江县城以西路段,由于车辆失控发生了翻车事故。稻城县位于中国四川省西南边缘,地处青藏高原东南部,横断山脉东侧。
属康巴藏区的甘孜藏族自治州。事故造成游客王先生左腿胫骨中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。另外两名伤势较重的团友分别是锁骨骨折、胸椎压缩性损伤。数日后,部分受伤游客被转至成都骨科医院接受手术;据王先生介绍,从事故发生以来,他已先后三次进行手术,并于2009年6月25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。事发后,王先生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,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做出判决:被告鹏运国旅营业部应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1.4万元,但原告需支付被告剩余的团费人民币5290元。针对该判决,原告不服,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3月29日下午3时,深圳中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。下午5时30分,原告王先生告诉记者,对方律师称将于两日内提出和解方案,“如果和解不成再交由法庭判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