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25日结束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上,《西双版纳古茶树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审议通过,意味着西双版纳州境内的13万亩古茶树的保护将有法可依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立法保护古茶树,禁止移动和损毁保护标志,盗伐树木,挖取树根,剔剥树皮,刻画树干,攀折树枝;禁止对古茶树使用化肥、农药、生长调节剂,并在其保护范围周边1000米内建设对大气、河流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厂等。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》规定,纳入保护范围的古茶树是指野生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,其保护范围由县(市)政府划定,设置标志,并向社会公布。
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古茶树生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,对影响其生长的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要逐步搬迁,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在保护区内不能种植未经批准的植物,超标排放废气和污水,倾倒或堆放垃圾等废弃物,探(采)矿、采石、取土等。违反以上规定的,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,给予处罚,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据调查,全州现存古茶树、古茶园13万亩,植株较多且连片的百年以上古茶园有8万余亩。但近年来,由于受市场影响,茶叶价格大幅上涨,部分茶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,超强度采摘、移植、施用有害农药和化肥,造成古茶树(园)生长环境的严重破坏。
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古茶树,主要界定为野生古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。条例界定了州、县(市)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职责和需要遵循的原则,以及执法主体为州、县(市)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。明确设置了八项“禁止”,并相应设置处罚条款以及对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责任的处罚规定。